FM107节目与法同行霍州之声

2023/3/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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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讲述法治故事,挖掘法律内涵,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

给老百姓实实在在的法律援助!

——《与法同行》

《与法同行》第3期

主播关心

《法律问答》

1.年底了,老板拖欠工资跑路,该怎么办!

年底了,朋友们约跨年的局。小李犹豫要不要去,因为他们已经三个月没发工资了。鼓起勇气拨通老板的电话......问什么时候发工资呢?老板说:我现在资金也周转不过来,还没有收到款。等我收到款了马上就给你们发工资。几天之后,老板的电话打不通....老板跑路了

拖欠工资违法吗?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

根据《劳动法》上述法条规定,显然,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

拖欠多久算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足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给员工支付工资,经与所有工人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单位拖欠工资有哪些后果?

一、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劳动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如果逾期不支付,即会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接受人社部门的处罚

对无故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相关“黑名单”。

三、接受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拖欠工资有经济补偿金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因单位取消班车而离职,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厂址搬迁带来通勤难题,企业一开始提供班车,后又决定取消班车改为支付交通补贴,员工不满提出离职后诉至法院,认为此举“降低劳动条件,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公司支付其3万余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员工的诉讼请求。

“新旧厂区之间距离10公里,搬迁的时候说好了提供班车,这也是我同意到新厂区上班的前提条件。”阿娟是泰山公司老员工,年入职从事样品工作。年开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6月,厂区要从吴中区搬到科技城新厂,公司与员工协商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按相应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到新厂区上班,由公司提供班车接送服务。阿娟随迁到新厂区上班,到年6月,公司决定取消班车,改为支付交通补贴。阿娟对此不满,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元(按月均工资元,工龄8年计算)。

庭审中,阿娟陈述,“我自己没有车,这两年一直搭班车,现在说要取消,改乘公交上下班的话,正常情况要三、四个小时,如果遇到恶劣天气,就得在路上耗费更多时间,这将对我的正常工作及生活造成严重妨碍和困扰。”她补充说,若要保证按时上下班,公司承诺的每天18元交通补贴根本无法弥补自己的实际开支及时间成本,阿娟认为,公司取消班车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

被告泰山公司辩称,当时是为鼓励部分老员工随公司搬迁,提出提供班车,但此仅作为一个临时的解决方案,并未承诺永久提供班车,而且班车应不属于必要的劳动条件,此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并未载明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班车。“公司在决定取消班车前,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协商,并取得绝大多数员工认可,所涉及的14名员工只有原告一人不同意。”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即为苏州市吴中区幸福路号和苏州科技城新厂,被告将原告原工作地点由吴中区转移至科技城原本就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双方劳动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被告为涉及变动工作地点的员工起初自愿提供班车服务,是公司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告后取消班车服务,并为相关人员提供交通补贴的做法亦无不妥。”承办法官指出,原告所称被告取消班车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并无事实依据,且即使属实,被告取消班车改为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亦属合理,所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等,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取消班车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并无事实依据,且即使属实,被告取消班车改为发放交通补贴的方式亦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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