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苏州中院发布5个

2024/10/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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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苏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庭审开放日”活动,梳理一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审理情况,并发布5个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年全市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余件、审结余件(含旧存),受理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4%,审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2%。“近几年,相关纠纷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去年更为明显。”苏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黄源榕指出,这主要得益于法治化市场建设不断推进,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有效提升。

从当天发布的典型来看,传统消费纠纷以外,网络约车、二手车买卖、团购平台、直播带货等新型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不断涌现;涵盖了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等各种类型。(记者熊曙光)

案例一:开发商故意隐瞒空余车位将车位涨价后出售,应根据其过错赔偿业主车位差价损失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马某年购买某小区房屋,年10月前其多次向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提出购买车位,但某置业公司均称车位已卖完。年10月后,某置业公司将车位售价由每个元涨至15万元,最终马某于年10月以15万元购买了车位。马某认为某置业公司故意隐瞒空余车位后再高价出售,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赔偿其购买车位差价损失。法院认为,首先,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案涉小区车位配比充分且有较多空余车位,马某在购置案涉车位前在小区内并无其他停车位使用权,其要求购置一个车位系合理需求。故某置业公司在马某寻求向其购置车位时,理应负有特别的先合同义务,即据实告知对车位处置状况的特别披露义务及优先考虑满足马某对车位合理需求的义务。某置业公司在年6月至9月期间向马某刻意隐瞒车位空余情况,严重违反其特别的披露义务,未考虑马勇购置车位的合理需求,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其次,开发商转让车位使用权时应遵守公开透明、明码标价等市场交易基本规则。某置业公司对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格虽有一定定价自由,但若某置业公司未隐瞒车位处置情况,马某本应以元的价格购得车位,相应差价损失就不会发生,该差价即属于某置业公司故意严重违反其特别披露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马某丧失前期购置车位机会而产生的损失。另外,马某对该差价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鉴于小区车位对于房屋使用价值实现的特殊重要性,亦难强求马某去案涉小区以外购置其他车位。因此,该差价损失元与某置业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遂判决某置业公司赔偿马某差价损失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车位购置在当前社会属于民生必需品,业主提出购买车位,开发商理应尽量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开发商故意隐瞒存有大量车位的事实,严重违反其特别的披露义务,未考虑业主购置车位的合理需求,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开发商将车位涨价后出售,理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车位差价损失的责任。本案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开发商诚信公平交易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销售者显著标明“假一赔十”的承诺以增加交易机会的,应按其承诺承担假一赔十的后果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年6月,周某在拼多多商城上谭某经营的“国潮足下运动”店购买了“戴森DysonAirwrap多功能美发造型器”1个,金额元,该商铺网页宣称“英国进口”、“假一赔十”、“欧洲原装进口”、“全新正品”。周某收货后,通过拼多多商城询问该店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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