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数字正义风帆助江南遗韵焕新苏州知识

2024/1/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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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涉玉雕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刘汐摄

图为案涉园林实景、模型与昆曲动漫人物图示。

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涉玉雕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刘汐摄图为案涉园林实景、模型与昆曲动漫人物图示。

导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江南文化源远流长、底蕴丰厚,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特殊标识,也是世界感知中国的重要窗口。近日,为进一步激发文化创意活力,助力江南文化传承创新,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对涉江南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当古典的隽永被先锋地表达,发源兴盛于农耕文明的江南文化,何以在当下全球化、信息化的进程中,发挥超越时空的更大价值?何以在数字化、产业化的浸润中,不断迸发新的活力?答案就藏在这些“江南案例”里。

苏式园林变身拼接玩具牵动著作权“公私之争”

苏州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江南园林文化的典型代表,拥有众多古典私家园林,城内著名的拙政园、留园、狮子林等均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园林文化的翘楚。随着互联网发展和DIY玩具流行,苏州园林里的建筑也逐渐走入DIY拼接模型领域,成为园林建筑文化玩家们手中的新宠,不同厂商争相生产销售此类玩具,促进了古典建筑园林文化的推广,也催生了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新型法律问题。

小木匠公司成立已十多年,一直从事模型玩具研发、设计和销售。最近几年,该公司参照拙政园相应景观,制作了绿漪亭、梧竹幽居、绣绮亭、天泉阁、荷风四面亭、芙蓉榭、玲珑馆等建筑拼接玩具,并陆续通过公司运营的新浪博客账号将其搭建过程及搭建好的建筑模型予以发表,并将搭建安装示意图及文字说明、刀线图及拼装好的模型图片等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公司亦在淘宝店铺销售古建筑微缩木质模型拼接玩具。

年,小木匠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义乌某模型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与其作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其涉园林建筑造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公司认为,原告登记的园林模型是对拙政园内属于公有领域中相应园林建筑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绿漪亭等搭建好的园林建筑造型与现实中存在于拙政园中的相应园林建筑基本一致,即便在挂落图样、山墙图案、牌匾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细微改变不足以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原告主张的园林建筑造型仍属于对现有园林相应建筑的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可保护的新作品。

至于原告主张的玲珑馆造型在现有园林建筑的基础上对于门窗布局等作出了一定的改变,法院认为此举体现了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刀线图、安装示意图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文字说明的部分内容构成文字作品,效果图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已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销售记录、发表页面等证据,在被告未提供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有权主张相关著作权,且被告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经庭审比对,被告销售的亭子甲产品中包含的安装图纸中所印的效果图,与原告登记的玲珑馆效果图基本一致,构成对该作品的侵犯;被告销售的亭子乙产品中的部分拼接件板材刀线图案与原告登记的芙蓉榭相关刀线图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对相应作品的发行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本案所涉建筑拼接类玩具的作品属性认定属于著作权领域中较为新型的问题,实践中仍未有统一裁判标准,本案裁判对此作出了有益探索,澄清了模型作品的认定标准,划清了著作权私权与公有领域的界限。两项裁判观点值得注意:一是模型作品的认定仍是基于独创性的表达,即便其某个部位被认定不构成作品,但不影响就其他构成作品的部分主张著作权。二是通过对建筑拼接玩具予以分解,厘清刀线图、安装示意图、拼接立体模型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著作权属性,并据此审查上述各组成部分能否构成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裁判探索了传统文化资源和新型文化产品的司法保护路径,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园林建筑文化的推广、传承和再创作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其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对于类案处理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昆曲脸谱衍生动漫周边探寻“再创作”平衡点

李某园、赵某岐、苏某等系戏曲人物动漫作品的作者,赵某岐、苏某授权李某园独占性使用其创作的作品。李某园通过其设立的公司将相关动漫人物作品制作成磁性贴系列产品进行销售。东阳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内使用了与前述戏曲动漫人物实质性相似的人物图片。李某园诉至法院认为,东阳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戏曲系在表演、音乐、唱腔、脸谱、服饰等方面,经过艺人群体长期舞台实践所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戏曲中的特定历史人物虽在扮相、动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规范,但仍可以以此为戏曲元素进行新的作品的创作。

本案中,涉案戏曲人物形象系由作者通过绘画等技术对线条与色彩的综合运用绘制而成,加入了作者自身对于不同戏曲人物性格和情节场景的独特理解,在遵循传统人物造型的基础上,通过变形、象征、卡通化等方式,使人物造型以更加鲜活可爱和亲切的形象进行展现,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同理,涉案京剧脸谱形象亦是融入了作者对特定历史人物性格的独特理解,从人物五官部位出发,通过夸张、美化、象征等手法,展现出作者“寓褒贬、分善恶”的创作意图,亦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综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及传统文化保护等因素,法院判令东阳某公司停止侵权并酌情赔偿元。

本案涉及对特定昆曲戏曲人物的再创作的保护。本案中,作者通过变形、象征、卡通化等手法,使戏曲人物造型以更加鲜活可爱和亲切的形象展现出来,赋予了传统戏曲文化新的生机。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明确了此类传统艺术文化再创作的作品具有著作权,体现了司法对于昆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活力的支持与保障作用。

玉雕“撞脸”四大美女创新需兼顾传承与保护

《天工开物》有言,“良玉虽集京师,工巧则推苏郡”。“苏作”玉雕,苏州一块响当当的牌子。历史上,以碾玉妙手闻名朝野的陆子冈,用精美玉料和高超技法,将印章、书法、绘画艺术融入玉雕创作,有“吴中绝技”之誉。如今,以古代四大美女为对象的系列玉雕作品,却因与画家的一幅绘画作品“撞脸”而被起诉。

“在芭蕉树下、假山石旁,一名女子跪拜于香炉前……”本案原告系知名画家,涉案绘画作品早在年就被收入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的画集中。本案被告李某是玉雕大师。年底,李某以四大美女为原型的玉雕作品斩获行业比赛大奖并参加了相应展览。原告知晓后认为被告的玉雕作品擅自裁切修改使用了其画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作出相应赔偿。

一审期间,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画作和玉雕进行了详细对比,从芭蕉树及树下的假山石形状,到女子的跪姿、发型、衣着线条,甚至假山石及栏杆、竹叶的形状以及女子手持的燃香和烟柱都一一进行了比对。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四大美女相关题材属于公共领域享有,创作元素来源于历史记载与前人古画题材,并非原创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该观点混淆了题材与表达的关系。四大美女相关题材确系公有领域的题材,任何人都可以基于该题材进行创作,著作权法旨在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只要创作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则依据该素材所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著作权。原告画作是基于原告对于貂蝉拜月的画面想象、布局思考而形成的具体化表达,具有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玉雕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最古老的雕刻品种之一。要把玉石雕制成精美工艺品,需要经过选料、剥皮、设计、粗雕、细雕、修整和抛光等繁复工序,尽管有的玉雕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平面到立体,融入了玉雕工艺师雕工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因此被告李某制作玉雕并非简单复制原告的画作,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其实质上是对原告画作的改编,并非侵犯原告复制权的行为。但被告将原告的绘画作品改编成玉雕作品,事先未获得原告许可,且并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其画作的改编权,于是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余元。

此案上诉后,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担任审判长,依法审结了这起涉玉雕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案一审裁判依法认定玉雕再创作作品侵犯原画作改编权而非复制权,延续了此前苏绣绣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确立的手工艺人再创作行为属于形成新作品的改编行为的裁判理念,依法保护原画作著作权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再创作作者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鉴于双方除涉案作品外还涉及系列玉雕作品的相同争议,本案二审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就已诉及未诉争议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的结果,有利于在兼顾原作品权利人和手工艺人利益诉求的同时,推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依法审结本案后,苏州中院紧扣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积极调研走访刺绣、木雕、纺织博物馆等代表性企业及传承人并召开传统文化保护研讨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于传统文化保护的需求和意见建议。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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