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

2022/8/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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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

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据悉,这是最高检第三次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与以往不同,今年的白皮书首次对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研判。

白皮书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分别为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数据分析,遵循司法规律加强双向保护,统筹“四大检察”深化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加强部门协作主动融入“五大保护”,注重犯罪预防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坚持质效并重促进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等,全面展示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过去一年取得的新成效。

白皮书显示,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受理审查起诉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不批准逮捕人;提起公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不起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人,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50.4%、39.1%、2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提起公诉人。

白皮书指出,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由未检部门或未检办案组统一行使,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

白皮书中还展示了检察机关加强双向保护、综合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即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以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等情况,梳理对未成年人检察及司法保护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和意义的案事件、典型做法、创新机制,以便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直观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白皮书透露,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仍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抬头,家庭监护问题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还需优化等等,未成年人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据悉,检察机关今年将以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契机,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以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为重点,创新进取,能动履职,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落实落地,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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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6月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习近平

目录

前言

一、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数据分析

二、遵循司法规律,加强双向保护

三、统筹“四大检察”,深化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四、加强部门协作,主动融入“五大保护”

五、注重犯罪预防,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六、坚持质效并重,促进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结语

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

前言

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启新的征程。年,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发展史上值得铭记的一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正式施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深入人心,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联袂发力;国务院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低龄顽劣的“熊孩子”被带上紧箍咒,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罪加一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直观鲜明;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依“法”带娃成为流行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成为“甩手家长”的必修课,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这一年,未成年人保护网织得更严更密、工作成效更加彰显,但是也要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更加严峻复杂的形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持续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抬头,家庭监护缺位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亟待优化,等等,未成年人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8号),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永续发展的高度,狠抓未成年人保护“两法”落实,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努力做好双向保护工作,既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又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等问题,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性侵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见效;深化综合司法保护,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针对家庭监护缺位问题,创设推广“督促监护令”制度,融合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以检察履职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部署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与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部署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教育部共同制定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针对校园安全问题没完没了抓好最高检向教育部制发的“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与共青团中央在8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向相关部门通报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情况促进网络空间治理,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听取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并给予充分肯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努力“致广大而尽精微”,在过去一年迈出坚实步伐,取得新的进展。

为更加直观呈现过去一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化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加自觉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们总结去年工作,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白皮书对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业务数据背后反映的情况、问题进行分析,重点研判年以来特别是年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情况,对检察机关加强双向保护、综合司法保护、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以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等进行简要总结,梳理对未成年人检察及司法保护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和意义的案事件、典型做法、创新机制,以便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直观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助力、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支持、监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和修订后“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现将白皮书予以发布,期冀通过检察履职,进一步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相融与共、整体落实,真正实现“1+56=实”,更好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守护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

一、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数据分析

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由未检部门或未检办案组统一行使,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情况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受理审查起诉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不批准逮捕人;提起公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不起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人,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50.4%、39.1%、2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提起公诉人。

1.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出现反弹。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年分别上升30.6%、24.2%。

(2)五类主要犯罪占比超三分之二。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居前五位的分别是盗窃罪人、聚众斗殴罪人、强奸罪人、抢劫罪人、寻衅滋事罪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25.8%、12.2%、10.3%、9.7%、9.3%,5类犯罪人数共人,占比达67.3%。

(3)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占比稳中有降。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因统计口径关系,将全部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均统计在内)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3.48%、30.76%、29.65%、28.63%、28.49%,年较年下降4.99个百分点。

(4)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占比持续下降。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的3.36%、2.58%、1.96%、1.71%、1.32%,年较年人数下降50.67%。

(5)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继续下降。年至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呈逐年下降趋势。年批捕、起诉人数分别较年下降86.02%、82.08%。

(6)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有所下降。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25%、3.52%、3.83%、3.83%、2.97%,反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有所提升。

(7)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年至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71%、8.05%、8.88%、9.57%、11.04%。从犯罪人数看,年较年增加人,增幅达57.4%。

(8)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上升较快。年、年、年检察机关分别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犯罪人、人、人,同比分别上升37.65%、21.25%。其中,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年起诉人、年起诉人,同比上升6倍。

2.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司法政策落实情况

(1)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首次过半。年至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人、人、人、人、人,不捕率分别为33.59%、34.13%、34.43%、39.1%、50.4%,年不捕人数首次超过了批准逮捕人数,不捕率同比增加11.3个百分点。从不捕原因看,年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人,占不捕人数的74.88%,较年增加4.07个百分点。

(2)未成年人犯罪不诉率持续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分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人、人、人、人、人,不起诉率分别是18.84%、22.99%、24.13%、32.59%、39.1%,年不诉率同比增加6.5个百分点。

(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大幅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同期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10.06%、12.15%、12.51%、20.87%、29.7%。同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等被提起公诉人数维持在较低水平,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年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3%,与往年基本持平,反映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人数逐步增加,运行情况良好。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高。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适用率为94.1%,同比增加1.47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刑事犯罪整体适用率4.7个百分点,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高度契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情况更好。

(5)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采纳率高。年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量刑建议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分别占84.79%、15.21%。量刑建议被采纳人,采纳率95.01%,其中确定刑、幅度刑量刑建议分别采纳人、人,采纳率分别为95.79%和90.66%,分别较年增加1.56、1.31个百分点。

(6)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力度加大。年,检察机关共对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比上升3.8倍。审查起诉阶段直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侦查阶段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人,审判阶段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人。

共针对看守所监管未成年人活动提出检察建议件,同比上升89.09%;纠正违法件,同比上升11.2倍;纠正混管混押人,同比上升4.8倍。

共针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8件,同比上升38.46%;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人。

共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纠正脱管漏管人,同比上升3.1倍;纠正收监执行不当86人,同比上升5.6倍;纠正与成年犯混合执行社区矫正人。

3.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1)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年至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同期提起公诉人、人、人、人、人,年分别较年上升35.62%、27.57%。

(2)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下降趋势。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别为人、人、8人、人、人、人、人、人、人、人,年较年下降69.32%,年均下降12.3%。同期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分别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年较年上升73.54%,年均上升6.3%。

(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增幅趋于平缓。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人,同比上升16.61%,增幅为近四年来最低。同期,起诉猥亵儿童犯罪人,同比上升32.09%,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人。

(4)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以上六类犯罪共计12人,占提起公诉人数的67.07%,较年增长4.64个百分点。

(5)不满14周岁未成年受害人占比超过一半。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人,同比分别上升6.6%、22.4%、5.9%、14.6%,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1.54%、41.44%、40.86%、47.53%、51.55%。

(6)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总体趋缓。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数分别为人、人、、人、人,分别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7%、5.54%、4.12%、4.52%、4.29%。

(7)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增幅较大。年至年,检察机关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提起公诉分别为4人、37人、98人、人、人,近三年分别上升.86%、73.47%、.47%,反映组织、拉拢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二)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情况

(1)加强监护侵害监督。年,对于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的,检察机关支持个人或单位起诉件,同比上升49.2%;提出检察建议件,同比上升45.54%;撤销监护人资格件,同比上升48.66%。

(2)加强监护缺失监督。年,检察机关就监护人缺乏有效监护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事实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缺失情形,依法妥善进行监护干预和保护救助,共提出检察建议件,同比上升3.1倍;支持起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件。

(3)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自年6月1日起,针对家庭监护缺位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共制发“督促监护令”19份,其中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份,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份。

(4)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年,检察机关共办理除监护权监督以外的支持起诉案件件,其中追索抚养费类件,控辍保学类65件,其他件。

(5)加强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年,检察机关就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1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件。就行政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提出抗诉2件,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9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3件。

(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情况

(1)立案情况。年,检察机关就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共立案件,同比上升3.2倍。

(2)发布公告情况。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布公告87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发布公告50件。

(3)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情况。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件,同比上升2.8倍。

(4)提起公益诉讼情况。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84件,同比上升2.2倍。其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8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9件。

(5)案件领域情况。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传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件,占29.5%。办理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个人信息保护、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文身、点播影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涉未其他领域案件件,占70.5%。

二、遵循司法规律,加强双向保护

双向保护,既是未成年人司法应有的理念,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一)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一是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并行。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人,不起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人。同时,检察机关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戒,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年,共批准逮捕人,提起公诉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一体推进落实罪错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管束”措施,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将相关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

二是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继续提升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作,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年,全国检察机关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次,同比上升39.09%。进一步提高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覆盖率。通过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办案中沟通、抚慰、教育、见证、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年,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分别到场次、次,同比分别提升.47%和76.66%。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不被泄露。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落实犯罪记录封存人,同比上升11.88%。

三是坚持把帮教贯穿办案始终。坚持因人因案而异,切实推动解决社会调查报告形式化、同质化等问题。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开展社会调查次、次。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主动争取、整合相关社会力量参与精准帮教,通过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打造综合性观护基地、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和志愿者进行教育矫治等方式,共同建立“政府支持、司法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帮教考察运行模式。

(二)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起诉人,同比分别上升18%、5.7%。随着打击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重大恶性暴力伤童犯罪明显减少。

一是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打击多发严重犯罪。最高检对全国30余起性侵害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进行跟踪指导,就整治性侵害未成年少女问题进行专门调研,推动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提升案件查办效果。制发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有力惩治各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年纠正漏捕人,纠正漏诉人,提请抗诉36件。坚决打击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提起公诉件人。

二是扎实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持续推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建设。全国共建成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个,累计完成询问人。重庆、云南、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均形成较为成熟的“一站式”办案机制和工作模式。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多元救助,全年共开展司法救助1.1万件,发放救助金1.6亿元,协助提供生活安置人次,开展心理疏导人次。

三是探索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因犯罪侵害遭受严重精神创伤,侵害行为给被害家庭造成极大影响的,检察机关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地检察机关支持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浙江湖州检察机关成立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为内核的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支持中心,已办理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件5件,累计赔偿金额28万元。

三、统筹“四大检察”,

深化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是检察机关统筹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呈现有序、协同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全面开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作为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常规业务工作全面开展。

一是细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各地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大依职权主动审查力度,按照审查起诉阶段“每案必查”要求,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慎评估,积极助推、创造有效监护帮教等非羁押条件,最大限度减少非必要羁押。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辽宁、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开展量化评估,推动审查方式更加精准化。湖北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轻罪未成年人非羁押直诉,切实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延伸探索,开展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发现没有刑事拘留必要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是对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依法开展监督的同时,注重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帮教、维权等工作。山西、吉林、河南等地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联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看守所沟通建立日常联络协作机制,通过巡回检察、专项检察等方式开展监督,共同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和矫治教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成立驻未成年犯管教所新起点扬帆检察中心,作为开展法律监督和矫治帮教的平台。江苏、四川、安徽等地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未成年犯管教所巡回检察,通过监区巡查、监室清查、查阅台账、调看监控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执法工作监督。辽宁检察机关深化对未成年犯监内帮扶、回归帮扶“两个帮扶”工作,从入监、服刑到出监、回归社会开展全链条的帮扶教育。

三是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落实为重点,强化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治帮教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保障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落实到位,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天津、黑龙江、西藏等地检察机关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对接,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摸底调查和动态掌握,逐人建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配合协作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专项活动,逐人逐项进行核查。吉林、福建、广东、宁夏等地检察机关以建立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矫正机制为切入点,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开展定制式、个性化帮教,助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二)结合办案多维度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干预

一是加大监护侵害监督力度。对于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在依法惩治的同时,及时建议、支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起诉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坚决阻隔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共同做好生活安置、保护救助等工作。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民政、妇联等六家单位会签文件,推动在民政、妇联设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站,开展未成年人监护侵害线索排查、线索收集、转接处理工作。上海闵行、四川成都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家庭监护评估,为监护权监督工作提供更多借鉴参考。

二是主动开展监护缺失监督。对于监护人缺乏有效监护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事实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缺失情形,依法妥善进行监护干预和救助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监护缺失困境。贵州安顺检察机关与云南昆明检察机关开展跨省协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接力救助,助力解决其监护缺失和生活、成长等问题。河南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化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举措。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监护缺失儿童监护确权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关爱救助各项工作。

三是全面推开“督促监护令”工作。自年6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推开“督促监护令”工作。各地充分运用这一加强监护权监督的创新工作机制,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和监护履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性督促、引导监护人切实、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年,全国检察机关制发“督促监护令”共计19份,其中,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发送“督促监护令”份,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发送“督促监护令”份。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将“督促监护令”写入《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上升到法规层面。上海、甘肃等地检察机关针对不会管、管不好和不想管三类家长,探索分类制发“督促监护令”,从督促监护内容、文书发送方式、跟踪监督成效等方面进行区分,做到有的放矢。

(三)持续拓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一是多领域加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保障。落实民法典、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实际需求,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在抚养、收养、教育、继承、代理、监护等领域“多点开花”。内蒙古、浙江等地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涉未民事执行案件专项监督,针对困境儿童补助款被执行、执行款已划扣未及时发放等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江苏、四川等地检察机关聚焦“双减”政策,针对培训机构“退费难”、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维权难”等问题,支持家长提起追索培训费民事诉讼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积极开展有关涉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校园规划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校园安全,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结婚证影响未成年人获得孤儿补助的情况,依法向该县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注销冒名婚姻登记信息、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监督。江西南昌、河北唐山等地检察机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户口方面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扎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逐步探索积累具有未成年人检察特色和切合实际需要的办案经验和方式方法。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办理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协作机制》,对办理原则、受理范围、调查方式、协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推动支持起诉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法院会签《关于建立涉少民事审判、执行监督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加强对涉未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会同区法院、司法局、教育局签订《关于设立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护责任的落实和执行。

(四)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

一是加大办案力度,推动解决未成年人公益保护难点痛点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社会反应强烈的未成年人公益保护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例,办案领域和办案类型有较大幅度拓展。年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件,同比上升3.2倍。北京、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启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面向未成年人收费公益诉讼监督活动,推动落实对未成年人免费参观的规定。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检察机关针对点播影院、电竞酒店、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等问题,以公益诉讼推动治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系民法典实施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二是注重办案规范,促进公益保护质效提升。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注重实现与行政机关及其他被监督对象的双赢多赢共赢。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做好跟踪监督,发现诉前检察建议不能有效落实的,以提起诉讼方式接力推动问题解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严格把握办案程序和实体规范,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报告、诉前公告审查、跨行政区划案件联动等工作机制,对于疑难、复杂、影响大的案件,通过加强督办指导,帮助办案单位找准症结,选准角度,严谨规范办理。河北、辽宁、上海、甘肃等地检察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受案范围、办理流程、审批权限等,为更好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遵循。

三是探索办案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上海、安徽、福建、广东等地检察机关推广建立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充分发挥观察员在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参与听证等方面的作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审查报告模板库,定期编发新类型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坚决杜绝诉前检察建议滥发多发问题。山西、陕西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惩罚性公益赔偿金制度。

(五)“四大检察”统筹履职的综合保护成效日益凸显

一是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理念逐渐深入。最高检编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典型案例,强化理念指引和示范引领。各地发挥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加强“四大检察”职能的统筹运用,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民事、行政权益一体化保护,综合保护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呈加快上升趋势。河北、吉林、江苏、重庆等地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刑事案件“一案多查”的办案模式,同步审查监护监督、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等事项,有效提升综合保护质效。浙江湖州检察机关针对涉案未成年人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等突出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对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推动实现氢溴酸右美沙芬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

二是未成年人综合保护长效机制逐步确立。在履职办案中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家庭、社会等诸多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情况通报、联合督导、健全机制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源头治理和标本兼治。比如,河北、内蒙古、江苏等地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治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推动在地方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文身问题进行规范;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推动市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文身行业管理规范;江苏宿迁、江西南昌等地检察机关推动当地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上海静安、陕西宝鸡等地检察机关分别围绕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救助、预防未成年人吸烟等方面,与政府相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建立协同联动、协作支持的长效机制。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开展校园配餐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校园集体用餐的供餐单位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自有食堂,深入查找在校园配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保护责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意见》,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含电子烟)侵害。

四、加强部门协作,

主动融入“五大保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检察机关既要承担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又要通过检察履职最大限度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落地见效,努力实现“1+5>6=实”。

(一)助力发挥家庭保护基础作用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依靠,家庭保护是预防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检察机关立足检察履职,积极促推司法保护融入家庭保护,提高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更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最高检与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高检发〔〕7号),明确要求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全面开展家庭教育评估,对存在教育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法治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的,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联合编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引导各地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下发《关于学习贯彻的通知》,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司法保障,推动到年底,所有县级人民检察院均建立与妇联组织、关工委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稳定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力量。积极参与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结合法治副校长、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工作,通过研发家庭教育课件、设立“家长课堂”等多种方式,宣传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重视家庭教育,依法、科学进行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保护观念,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督促完善学校保护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检教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校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通过专项排查、督导检查、情况通报等方式,促进加强校园安全制度建设。同时,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4.4万余所,发现安全管理隐患余个。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件,已完成整改余项,纠正男性宿舍管理员管理女生宿舍问题件。最高检、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赴黑龙江联合开展全国校园安全专项整顿调研工作,对6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二是参与校园安全建设,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和依法治理。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充分履行检察官法治副校长职责,加强未成年学生保护。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教育厅开展平安校园建设专项活动,5名省级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6名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余名检察官走进校园列席校务会、开展实地检查,帮助、会同学校解决校园安全隐患问题。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校外未成年人拉拢学生,多次进入学生宿舍抢劫案件后,专门派出一名副检察长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定期送法进校园,该校迄今再未发生违法犯罪事件。

三是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学生校园欺凌、校园纠纷、家校矛盾等“疑难杂症”。湖北省黄石市某小学发生学生受伤事件,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多次协助家校沟通,促成双方和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在校生马某因校内纠纷导致身体损伤,家属无力支付大额手术费用,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协调学校先行支付4万元手术费用,有效化解矛盾。

(三)促进提升社会保护成效

一是积极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强制报告制度社会知晓度,形成社会认同,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法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积极推动强制报告工作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对强制报告线索处置情况的跟踪监督,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是否报告”每案必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倒查机制,及时纠正当报不报问题,切实增强制度刚性。加强对强制报告线索处置情况的跟踪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制度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件,通过办案倒查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报告不报告案件件,追责件。

二是认真落实入职查询制度。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覆盖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信息库,将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建立了教职员工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检察机关牵头或配合教育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万人次,推动对查询出的余名有前科劣迹人员作出开除、解聘等处理。

三是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最高检联合共青团中央在8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推动完善路径方法,健全制度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的经验。会同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制定全国第一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工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将司法社工纳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司法服务体系,参与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法治宣传等工作。

四是督促对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网吧等场所的整改。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于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现状,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清查、情况通报、检察建议等措施,推动职能部门加强对违法接待、容留未成年人问题的治理。自年5月“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行动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参与排查旅馆、宾馆、酒店等场所家,发现存在问题的38家,占排查总数的17%,经检察机关督促,完成整改家,停业整顿家,吊销经营许可家;排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家,发现存在问题的家,占排查总数的19.7%,经检察机关督促,完成整改家,停业整顿家,吊销经营许可65家。

(四)推动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一是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作案方式不断翻新,更加带有隐蔽性等特点,加大打击震慑力度,坚决予以遏制,保障未成年人上网用网安全。对受到网络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综合救助保护,同步提供心理抚慰、心理疏导、损失追回、经济救助、就学帮扶等支持,助力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是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受网络使用的低龄化和不良信息等因素影响,一些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信息等犯罪案件中也有未成年人参与。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人,同比上升21.2%。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罪行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在依法从轻处理的同时,开展针对性的帮教,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回归社会。注重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未成年人远离网络违法犯罪。

三是积极推动网络领域未成年人公益保护。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受到不良信息侵蚀甚至遭受侵害等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普遍性问题,以办理的典型个案作为突破口,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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