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假离婚,复婚后又想离,第一次离
2025/3/16 来源:不详上海姑娘小红与苏州小伙小贾(均系化名)是大学同学,年相识相恋,年8月在上海登记结婚,年1月生育一女。伴随孩子日渐长大,夫妻俩打起了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的主意。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所限,他们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苏州市滨河路的房产成了“绊脚石”,于是二人想到了“假离婚”。
年10月21日,小红与小贾前往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当场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归小红抚养,小贾每月给付生活费元(含教育费、医药费)至18周岁止;离婚后,苏州滨河路的房产权利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该房产权,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万元。就在办完手续的第二天,小红便与房东签合同购买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闸北区的房屋。短短数月后,二人在闸北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
本来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复婚之后的夫妻感情却不复当初。年6月,小红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贾离婚。双方经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民事调解书中,二人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自年6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但在这份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财产分割。
一年后,小红又将小贾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次离婚时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一次性支付万元补偿款。而小贾认为,当时二人是为了“假离婚”,他在庭审中表示:“当时离婚就是为了买学区房,而且签离婚协议也是为了复婚,我都不知道复婚后这个(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力。”
那么,这份于年10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小红与小贾复婚后又再度离婚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法律意见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
不论小红与小贾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原、被告于年10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小贾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对于被告主张上述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为了购房时规避房产交易过程中首付款比例、贷款比率等规定而办理的“假离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此后,原、被告虽再次登记结婚,后调解离婚,但在婚姻关系变更中未涉及财产分割,故年10月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风险防范:
众所周知,现在买卖二套房,由于牵扯到要交一大笔税钱,所以一些所谓头脑灵光的人就会想出各种招数来应对。有很多假离婚夫妇,就为了再买一套房子,心生一计,只是这个计策在他们忙乎折腾一阵之后,才发现事与愿违,得不偿失。假离婚买房攻略让你知道离婚买房很简单! 首先,“假离婚”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共同财产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即使当事人假意离婚,《离婚协议》以及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为了逃避税款,于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丈夫所有。即使后来再复婚,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这两套房都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一旦两人今后再出矛盾,女方就会有损失。 其次,现实生活中假戏真做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金钱至上、利益至上的观念冲昏了部分人的头脑,一旦双方“假离婚”后出现矛盾,夫妻感情再不牢固,一方的婚姻观念再起变化,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三,结婚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夫妻之间本应相互忠诚、相互爱慕,依法纳税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我们仅仅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而拿婚姻或夫妻感情当儿戏,那么,一定程度上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有悖情理,势必会亵渎婚姻,亵渎《婚姻法》,与真离婚的本意背道而驰,为后人留下笑柄。 总之,中央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平衡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国民,应理性看待,积极顺从,为人民多纳税,为国家多聚财;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各种投机取巧、耍小聪明,终究弄巧成拙、得不偿失。总结:漫漫人生路,夫妻的感情、思想难免会发生变化。从短期利益看,离婚买房的确让当事人得到了实惠。但仅仅是为了少支付贷款利息,或是博房价上涨,多投资一套房,而给自己的婚姻埋下隐患,值不值得,请打算“假离婚”的人三思。假离婚买房攻略让你知道离婚买房很简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