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出车祸,同饮者承担责任吗胖乎律师

2023/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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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车祸,一旦涉及刑事责任,同饮者或同乘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将根据自身行为作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知驾驶人喝酒驾车,仍将车辆出借的;二是明知驾驶人喝酒驾车,却教唆、胁迫其驾驶车辆的;三是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车辆的。

一、“帮助型共犯”

明知借车人喝酒醉酒,而仍将车辆出借给他的,属于“帮助型共犯”,即为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人提供了工具上的帮助,依法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一个相关案例:

被告人张某在KTV喝酒之后,驾车载蒋某到KTV,二人一起饮酒至凌晨。张某饮酒过多自知不胜酒力,蒋某便主动提出由她开车相送,于是张某便把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由她驾驶车辆。结果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浓度为毫克/毫升,构成醉驾。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却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行驶,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张某为蒋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工具,属于帮助犯,成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二、“教唆型共犯”

教唆型共犯,体现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命令或者胁迫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明知驾驶员已饮酒,不仅不劝阻其驾驶机动车,反而以命令、教唆或者胁迫的方式,教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就属于“教唆型共犯”,也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

三、“合驾型共犯”

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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