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白皮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澎湃在线

2023/4/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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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件,审结件,其中受理环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0件,审结6件;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3件,审结25件;受理一审民事案件5件,审结25件。

审判白皮书摘要

01

着力推动构建大运河(苏州段)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苏州中院牵头姑苏区、吴江区、吴中区、虎丘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六家基层法院签署《大运河(苏州段)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姑苏区法院还与上述六个区的检察院签署《大运河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1+6”合作机制》。

02

配合疫情防控,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

姑苏区法院与苏锡常12家检察院签署《关于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联合意见》。

03

稳妥处理非法捕捞案件,司法助力长江太湖禁捕退捕工作

全年共新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2件,审结67件,对犯罪分子实施全链条打击,依法给予严惩。同时,引导被告人积极悔罪,通过增殖放流、缴纳渔业生态资源修复金等方式进行弥补,法院结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04

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努力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全年共对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对于妥善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全年共对99人判处缓刑,判决缓刑率约为37.2%。

05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我市落实,促成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在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诉毅嘉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审理中,苏州中院积极协调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促成污染企业与政府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污染企业支付赔偿金.7万元及修复保证金万元,确保将受损生态环境妥善修复。

06

注重宣传调研,提升环资审判工作的影响力

全年共开展法官进校园活动2次、法治公开课3次、法制教育讲座2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环资案件3件,取得了良好的宣传和普法效果,吸收了公众和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提出的良好建议。同时,针对跨区域集中管辖出现的新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其中,姑苏区法院干警撰写的一篇论文荣获省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年度论文二等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立足审判,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规定,持续为长江大保护、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等重点工作提供司法助力;继续推进落实环资审判“9+1”机制,强化集中管辖法院的专业化建设,促进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以及与地方党委政府、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和良性互动,共同开创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新局面;继续重视宣传和调研工作,提炼审判经验、凝聚审判智慧,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手段,不断提升环资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影响力,汇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典型案例

董某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年前后至案发,被告人董某以昆山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在某模具城从事金属模具及配件等的生产、加工、销售。该公司系董某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账户大量资金流向董某及其配偶名下账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董某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铜、汞的有毒、有害废水非法排放倾倒至卫生间下水道、厂房门外等处,经检测,厂房内地面水沟内总铜浓度53.7mg/L,总汞浓度mg/L,比照《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规定的排放浓度2.0mg/L的三类标准,总铜超标21倍,总汞超标倍。另从现场用以储存废水的清洗池内、清洗池内筐中、用以倾倒清洗池中水的红桶内残留废水中均检出较高浓度的总汞,厂房门外2号窨井内水总汞浓度为0.mg/L。清洗池内、清洗池内筐中亦检出重金属铜。另查明,卫生间下水道入口处未被遮盖。年左右开始,董某在不具备购买、储存氯化汞的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向他人购买剧毒化学品氯化汞克。其中昆山某科技公司清洗操作车间内工作台上查获白色粉末状氯化汞.9克。年某日,董某通过支付价款的方式让他人为其伪造“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昆山市商务局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业章”两枚国家机关印章;伪造“昆山市污水处理厂”“昆山太和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惠民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三枚公司印章,其中“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昆山市商务局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业章”“台州市惠民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均有鉴定样本,经鉴定均系假印章。审理期间昆山某科技公司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签订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调解协议上的各项钱款,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了现场残留的危险废物。姑苏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董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该案属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典型案例,且除危险物质氯化汞所涉重金属汞之外,外排废水中还有其他重金属,故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氯化汞这一危险物质尚不足以覆盖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因此认定被告人又构成污染环境罪。又因其私刻印章,构成其他两罪,共有四个罪名,但量刑时充分考虑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在两罪中均有涉及,为避免外排废水中含汞的事实重复评价的问题,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即便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要对被告人判处实刑,仍最大程度动员被告人修复环境,最终董某所在公司案发后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调解协议上的各项钱款,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了现场残留的危险废物,未留安全隐患。故判决时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充分重视环境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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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审判白皮书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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