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平台股东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等
2024/10/31 来源:不详来源:资本邦
4月1日,资本邦了解到,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 具体看来,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年9月,员工持股平台新有威投资受让发行人6%股权,估值3.5亿元,并于、年分两次量化给12名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其中有6人为研发骨干,两次的授予价格均为1.43元/股。员工持股平台股份锁定36个月。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适用闭环原则;(2)持股平台股东进入退出规则;(3)员工持股平台股东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4)员工持股平台的决策机制,是否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
纽威数控回复:员工持股平台新有威已出具《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新有威《合伙协议》,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综上,员工持股平台新有威适用闭环原则。
新有威全体合伙人均已出具《苏州新有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关于出资额清晰性的承诺函》,承诺合伙人持有的新有威份额(包括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均为本人真实持有,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或通过信托等方式代持份额等未披露的出资额安排,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况,持有的新有威(包括直接持有、间接持有)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新有威份额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根据上述承诺函以及中介机构对合伙人银行流水、出资凭证的核查,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不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
关于诉讼,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多起诉讼;(1)年12月,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淄博祥源数控机床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59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2)年11月,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要求解除《销售合同》,退还已支付预付款.26万元。(3)年10月,宁波华盛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及北斗星退还预付款.40万元及利息合计.18万元,赔偿建设工程施工费等直接损失2,.13万元、可得利益损失3.5亿元。若上述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提供上述案件相关法律文件,并说明:(1)案件纠纷的背景及原因、过程、最新情况;(2)是否存在败诉风险,测算若公司败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3)相关案件是否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4)公司及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争议。
纽威数控回复:关于淄博祥源案,发行人与淄博祥源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祥源”)于年6月13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淄博祥源从发行人处购买卧式加工中心5台,合同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含税)。双方约定在合同签字盖章后一个月内,淄博祥源向发行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定金;在发行人工厂预验收合格后,淄博祥源向发行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并发货;在淄博祥源终验收后,淄博祥源向发行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质保期满后,淄博祥源支付合同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发行人依约交付货物,但淄博祥源未按约定付款,尚欠货款.59万元。
年11月19日,发行人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请求被告即时支付货款人民币.59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开庭。
关于河北凯瑞案最新情况,年3月11日,本案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因河北凯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本案按河北凯瑞撤诉处理。
关于宁波华盛案最新情况,年3月11日,本案已进行第一次开庭质证;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判决。此外,发行人针对()浙民初号案件向浙江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关于案件是否存在败诉风险,纽威数控回复如下:
1、淄博祥源案
结合案件相关材料,并与发行人法务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已按合同约定向淄博祥源交付货物,淄博祥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淄博祥源单方面拖欠发行人货款,发行人主张全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较低,但最终以法院终审判决为准。
2、河北凯瑞案
结合案件相关材料,并与发行人法务人员进行访谈,按照合同约定,应在合同订立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定金,在产品出厂前需支付合同总价的60%。河北凯瑞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且一直未到厂提货,构成单方违约;鉴于在3月11日的开庭中,河北凯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裁定本案按河北凯瑞撤诉处理。
3、宁波华盛案
结合案件相关材料,以及对本案代理律师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天伦”)的访谈及其出具的《关于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涉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律风险分析意见书》,(1)宁波华盛主张的直接损失是其为生产经营投入建设并开展日常经营支出的直接费用,由发行人承担缺乏相关依据和合理性;(2)宁波华盛未能证明其获得的有效订单量,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有效依据,不符合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规则,且前后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差异较大,缺乏合理性,宁波华盛的可得利益损失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很低;(3)宁波华盛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就该部分损失,其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延迟交付系供应商金石公司部分责任,发行人亦可向金石公司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