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弄明白征收中对特定人员的照顾安置补偿

2022/12/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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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安置补偿的项目繁多,再加上被征收户的人员一般众多和身份复杂,另外各种照顾安置的阳光政策很多,决定了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纠纷多如牛毛,引起的诉讼也很多。今天笔者根据代理案件的实践,就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照顾安置问题做简单分析。

所谓照顾安置,是政府针对被征收户的特殊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特殊人员的额外增加安置,体现政府为民、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政策。

房屋征收中的照顾安置情形最常见的分为三种:对独生子女的照顾安置、对大龄未婚人员的照顾安置和对已婚未育人员的照顾安置。但是,这三种情形不能重复享受照顾安置,即享受了独生子女的增加安置1人,就不能再享受大龄未婚的增加安置和已婚未育的增加安置。以此类推,其他两类也相同。

根据房屋征收政策,对上述三类人员,在房屋征收时可以增加计算1人,即可以增加安置1人。对这三类人员的照顾安置本来是国家和政府的阳光政策,但是没想却由此引来很多的纠纷和诉讼,主要是大家对这增加安置部分的归属认识和意见不一。

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和判例以及代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对照顾安置部分利益的归属做简单梳理。

一、对独生子女增加安置利益部分

由于独生子女身份系因其父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取得,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奖励的对象一般为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故因为独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补偿利益,应归独生子女的父母所有。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大多持此观点。

二、对大龄未婚人员增加安置利益部分

为什么会对大龄未婚人员增加安置呢?政府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大龄未婚青年将来婚后居住保障问题,所以会对其增加计算1人安置,相当于将其未来的配偶也纳入了安置之中。但是这个增加安置部分是归大龄未婚人员所有还是归其将来的配偶所有呢?亦或者是归其将来夫妻共有呢?

一般认为,对大龄未婚青年的增加安置部分归特殊对象即该大龄未婚青年本人所有,既不属于家庭共有,也不属于其未来夫妻共有。其将来婚后的家庭居住保障问题由其负责,政府对其增加安置即是增加其保障未来家庭居住的能力,从婚姻法上讲,这也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其将来结了婚,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高院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研讨会上也明确,除房屋补偿款外,对于有指向的补贴,倾向于由所指向的对象取得。

三、对已婚未育人员的增加安置利益部分

如果被征收户内有已婚未生育的夫妇,一般政府也会增加安置一人,作为对孩子出生后该家庭的保障。对这一部分增加安置部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已婚未育夫妇所有,原则同大龄未婚人员增加安置利益的所属相同。

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再审第案件中,对于争议焦点唐某、吴某已婚未育而获得的增加核定安置面积28平方米应当确定为谁所有问题上,法院再审认为,《住房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动迁安置住户登记表》明确了动迁安置人员为唐某、吴某等五人,并不包括该2人未出生的子女。《动迁安置住户登记表》一经出具,动迁安置房屋的共有人员及相应份额就已经确定,非经动迁方及动迁安置人员全体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故原审根据《动迁安置住户登记表》确认的房屋共有人为五人进行产权分割,认定增加的核定安置面积28平方米属唐承锋、吴丽华共同所有,并在析产中确定两人各半所有并无不当。

在()浙01民终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祝某、盛某凭证明享受已婚未育增加一人口安置份额,该虚拟增加一人口安置份额应由盛某、祝某共同享有,盛某不应与祝某离婚的事实即丧失了其应享有的权利,故原审法院确定盛某对虚拟加一人口安置份额享有50%,并无不当之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倾向于将已婚未育增加安置部分利益判定归属于夫妻两人共有。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大龄未婚人员、独生子女、已婚未育人员所在家庭房屋已经被征收,其相应的也享受了增加安置1人的照顾政策,其未来的配偶、孩子或其他家庭房屋征收时,征收方会以其已经享受过原来家庭的增加安置为由排除其享受现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权利,这是一定要据理力争,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时效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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